烈性犬咬人致死,犬主被判六年半引深思

发布于:2025-08-12 阅读:0
河南一羊场主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咬死路人,法院判其过失致人死亡罪,获刑六年半。此案件暴露出犬主管理疏忽、监管漏洞等问题。同时,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规养犬有明确罚则,提醒养犬人要文明养犬,承担起相应责任。

2025年8月,河南省某村头羊场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。羊场主人高某饲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,成为了夺命“凶器”。

烈性犬

高某饲养的这几只烈性犬,身形健硕,攻击性强。在饲养期间,它们就多次扑倒、咬伤路人。但高某仅仅是赔钱了事,并未对犬只的危险行为加以重视,更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。那狗笼放置在土质地面上,底部无铁网阻断,笼底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,犬只可轻松从中逃脱,笼子顶部也无铁丝网,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。

一日,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。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,如黑色闪电般直扑马某。它呲着尖锐的獠牙,一口咬住马某的颈部,瞬间鲜血喷涌而出。接着又疯狂攻击其面部,马某在剧痛与绝望中,生命迅速消逝,现场惨不忍睹。

案发后,被告人高某认为,被害人是被他的狗咬死的,但他当时并不在现场,属于意外事件。况且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适当的经济赔偿,不能构成犯罪。然而,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高某豢养的3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,案涉犬只案发前已多次发生扑倒、咬伤路人事件。高某应当预见大型烈性犬疏于监管,会发生咬死他人这一现实危险,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马某死亡,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。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。

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,过失致人死亡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。

犬主责任

这起案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悲剧,它背后还暴露出诸多问题。从犬主角度来看,部分饲养人存在“权责失衡”的深层认知误区。他们将“养犬自由”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,忽视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。调查显示,76%的犬只伤人事件与饲养人未采取防护措施直接相关,但仅有28%的受害者获得全额赔偿。

从监管层面来看,此案暴露了当前烈性犬管理存在的系统性漏洞。尽管多地已出台《养犬管理条例》,要求对烈性犬实施强制免疫、佩戴嘴套等措施,但实践中“重登记轻监管”的现象仍较普遍。高某将烈性犬饲养在村头羊场这类监管薄弱区域,恰恰说明现有制度对边缘化空间的覆盖不足。

为了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,我们需要多方面努力。在立法层面,应进一步细化烈性犬饲养场所的硬性标准。可规定笼舍必须采用钢筋焊接结构、底部嵌入地面至少30厘米,并配备双重锁闭装置。同时建立“饲养场所安全评估”制度,由第三方机构定期对笼舍结构、周边环境进行专业检测,出具风险等级报告。

执法层面需打破“运动式整治”的痼疾。建议设立跨部门联合执法小组,整合公安、城管、畜牧兽医等部门职能,建立“日常巡查+随机抽查+群众举报”的三维监管模式。对多次违规的饲养人,可参照“信用黑名单”制度限制其再次饲养资格,形成有效震慑。

技术治理手段的引入也非常重要。深圳等地试点的“电子犬牌”系统已证明其价值。通过植入含有GPS定位、生物识别信息的芯片,结合物联网技术实现犬只活动轨迹的实时监控。当系统检测到犬只靠近禁入区域或出现异常躁动时,可自动向饲养人及监管部门发送预警信息。这种“技防+人防”的融合模式,将风险防控从“事后追责”转向“事前预警”。

养犬管理

此外,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,对于违规饲养烈性犬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具体罚则。初次处警告;警告后仍不改正,或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另外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比如未牵绳、未戴嘴套而致使伤害他人的,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对于违法出售烈性犬等危险动物,初次处警告;警告后仍不改正,或导致动物伤害他人的,按上述标准处罚。

总之,饲养烈性犬绝非“个人私事”,而是关乎他人生命的社会责任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树立文明养犬的意识,共同维护公共安全。

二维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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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烈性犬 犬主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 养犬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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